【税案】个税返还奖励款,未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显示,多个自然人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即取得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返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
其中一个自然人处罚事由显示,
(一)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从**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宜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区鸦**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4111805.96元,支付方湖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区***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2.从***区政府部门及**市发改委取得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你分别从李*、**市***区招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得***区政府及**市政府奖励款25783.00元,
经查,你2018年9月30日、2019年2月25日分别从李*处取得的9457元、8132元系**市***区招商局对你的奖励款项,由李*作为中间人统一收款,再转付给你。支付方**市***区招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少缴以下税款:你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个人所得税奖励款265088.00元,2018年9月30日收到个人所得税奖励款9457.00元。合计2745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之规定,你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申报缴纳“偶然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54909.00元(274545.00*20%),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你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共计收到个人所得税奖励款3863043.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之规定,你应于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863043.96*20%=772608.79元,其中2019年95009.99元、2020年410038.80元、2021年267560.00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于2020年、2022年分5次从商务部外贸局培训中心等处取得讲课、咨询等劳务报酬款47100元。
经过调查,你从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取得讲课费和咨询费等劳务报酬所得共计47100元,除第2笔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1050元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元以外,其余4笔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应按照“综合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少缴以下税款:
1.个人所得税
(1)2020年度
你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手机个税APP自行申报2020年度收入合计206487.98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205647.98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税余额1050*(1-20%)元〕、免税收入157339.47元、减除费用6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税额0元,已缴税额1049.26元,申报退税1049.26元,已通过个税APP退还给你,实际已纳税额为0元。你2020年度共计收到劳务报酬所得26050.00元,已申报劳务报酬所得1050元,少申报劳务报酬所得2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审增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25000*(1-20%)〕。经调整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148.51元(206487.98-157339.47-60000+2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274.46元(9148.51*3%)。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
(2)2022年度
2023年5月27日通过手机个税APP自行申报2022年度劳务报酬所得21050元、减除费用4210元、60000元,应纳税额0元。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之规定,你2020年9月至11月、202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合计27100.00元免征增值税,2022年1月10日取得咨询费收入20000.00元,应按照“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198.02元(20000.00/1.01*0.01),你未申报缴纳,少缴增值税198.02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少缴2022年1月10日增值税198.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和《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款之规定,你应补缴2022年1月10日城市维护建设税6.93元(198.02*0.07/2)。
处罚结果显示,(一)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及劳务报酬所得,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27517.79元、增值税198.02元、城市建设维护税6.93元,合计827722.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827722.74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655445.48元。
(二)你取得劳务报酬款,在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时少报收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274.4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少报收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274.46元的行为,处一倍罚款,计27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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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